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哈密第一发电厂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201财保1054号
申请人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哈密第一发电厂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哈密第一发电厂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  卜  海
书  记  员   乔尔帕·阿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