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1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联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东一巷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青城巷111号锦华名居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联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68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64383.67元,已执行标的为533972.71元,未执行标的为530410.96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4执1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