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447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红星南路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2民终4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858237.46元,执行费2098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58237.4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执行,后面再视情况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执447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两年之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仲 审 判 员 张    小    龙 审 判 员 **买提·**都热依木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努尔· ***米提 书 记 员 ***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