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374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依法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即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49549.7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258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走访了被执行人住所地,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微信、车辆(手续已查封)、房产(房产手续已查封)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