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甲有限公司;杨某;新疆某乙有限公司;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新0106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聚鑫石磊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东路446号附2号院13幢1至24间(平2号房1到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青城巷111号锦华名居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53号金地苑小区1号楼2单元702号。 被执行人:新疆蜀源万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北路3999号阳光恒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0106民特1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蜀源万宝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504.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