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384号
原告:上海东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2183号14幢-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3QX5G。
法定代表人:孙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福强,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连树,男,休宁县海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黄山茂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蓝田镇儒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MA2UQ4QL82。
法定代表人:丁吉香,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东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茂隆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东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73元,由原告上海东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颜婷婷(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