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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707号之二
原告: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00元,诉讼费用合计1,325元,由原告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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