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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7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天腾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腾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3707号民事裁定,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56,0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诉讼过程中,天腾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账户内存款156,0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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