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阳第二建筑公司

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农建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异3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解放西路4号鱼种场招待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磊。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农建万,男,1962年5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人,现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被执行人:韦立忠,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县人,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农建万与被执行人韦立忠、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异议人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桂1021执350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称,田阳法院(2020)桂1021执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异议人在欠付被执行人韦立忠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农建万承担责任。而判决书并没有确认异议人欠付韦立忠工程款的数额,事实上异议人并没有欠付被执行人韦立忠工程款,请求撤销(2021)桂1021执350号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农建万与被执行人韦立忠、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桂102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一、被告韦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农建万支付工程款41,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1,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二建公司在其欠付被告韦立忠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农建万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三、驳回原告农建万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农建万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韦立忠支付申请执行人41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共计42020元;请求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在工程范围内对农建万承担责任。本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韦立忠、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异议人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对本院的这一执行行为不服,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1)桂1021执350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判决书没有确认异议人欠付韦立忠工程款的数额,异议人没有欠付被执行人韦立忠工程款”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撤销(2021)桂1021执350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范围。因此,本院对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园堂
人民倍审员覃志忠
人民倍审员覃红兰
二0二一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陆朝新
书记员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