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707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19层A座2201。
法定代表人:曲涛。
被告:***,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受理。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 三月 九日
书 记 员 张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