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亿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93号
原告:黑龙江省亿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创业中心I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吕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洁,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19层A座2201。
法定代表人:曲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鹏,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亿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乔鹏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亿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亿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亿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黑龙江省亿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范米多
审 判 员 刘义军
审 判 员 马兴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文婷
书 记 员 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