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73民初891号
原告: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1幢20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柳***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19层A座2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网信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方通网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阳公司诉讼请求:1.东方通网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亿阳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复制、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亿阳公司上述软件;2.东方通网信公司赔偿亿阳公司经济损失1900000元;3.东方通网信公司赔偿亿阳公司律师费支出100000元。事实与理由:亿阳公司曾与东方通网信公司及其母公司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使用涉案软件,东方通网信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利用亿阳公司提供的涉案软件源代码中标黑龙江移动网络管理部2020-2021年安全管控平台(4A)维保服务采购项目及中移动信息2020年黑龙江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工程黑龙江4A系统建设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服务采购项目。侵害了亿阳公司软件的复制权和***,给亿阳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
东方通网信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亿阳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东方通网信公司具有自主研发软件的能力,其中标的软件均来自自主研发,不存在侵害亿阳公司涉案软件复制权、***的行为;二、东方通网信公司与亿阳公司之间签订过合作协议,亿阳公司已授权东方通网信公司使用相关软件用于投标;三、亿阳公司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无事实依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1年5月20日,亿阳公司取得软件名称为“亿阳网警访问管理与责任认定系统软件(简称:BOCO.IAM)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证号2011SR030348。
2018年和2019年,亿阳公司曾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移动公司)就“网络管理部4A两级一体化扩容”、“业务支撑系统4A平台九期扩容”工程签订BOCO.IAMV1.0软件采购合同。2018年合同中载明软件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2020年5月4日,亿阳公司向北京微智信业科技有限公司(东方通网信公司更名前的企业名称,简称微智信业公司)及案外人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其授权二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及战略合作伙伴,有权在中国境内代表亿阳公司参与投标活动,也可继续承建亿阳公司原有市场相关项目,以亿阳公司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合同及执行相关一切事项;授权二公司使用亿阳公司已拥有的“专利、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授权期限为2020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4日。
2020年6月4日,黑龙江移动公司发布《黑龙江移动网络管理部2020-2021年安全管控平台(4A)维保服务采购项目询价公告》,其中载明了采购项目中需要原厂技术授权的内容,在供应商资格要求2.3条中载明,“为避免系统在维护和升级改造过程中由于非正版软件更新及设备更换调试造成系统瘫痪或网络瘫痪,上述涉及的所有设备维保服务需提供原厂商(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法技术支撑服务授权函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原厂公章”。
2020年6月23日,上述项目中选结果公示,微智信业公司为招标项目“包1”的中选人。
2020年7月21日,黑龙江移动公司发布《2020年黑龙江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工程黑龙江4A系统建设(包含东北节点4A前置平台、省中心4A平台)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载明招标内容为采购4A系统建设(包含东北节点4A前置平台、省中心4A平台)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服务1套。
2020年8月13日,微智信业公司中标为上述项目第一候选人。
2020年8月13日,亿阳公司向微智信业公司和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合作协议后续问题的函》,内容主要包括:1.**双方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合作协议》,由亿阳公司授权二公司使用亿阳公司知识产权,用于招投标、签约、工程建设,二公司中标后可将项目涉及亿阳公司知识产权的部分转包给亿阳公司建设或二公司向亿阳公司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二公司接受亿阳公司离职员工,待亿阳公司债务危机解除后,疏导员工返回亿阳公司,现亿阳公司债务危机将逐步解除,但二公司未依约疏导员工回亿阳公司,亦未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2.**在黑龙江移动网络管理部2020-2021年安全管控平台(4A)维保服务采购项目中,亿阳公司依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微智信业公司提供了原系统和源码的支持及相关技术服务、售后服务支持。3.告知微智信业公司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和疏导员工返回的合同义务,如逾期十五日未履行,亿阳公司将解除《合作协议》,收回相关知识产权并追究违约责任。
同日,亿阳公司向黑龙江移动公司发函,告知其因中标人微智信业公司未依约向亿阳公司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其拟收回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亦暂不考虑授权给其他第三方;因控股股东债务违约逐步解除,亿阳公司会积极参与该单位后续招标工作。
2020年8月16日,亿阳公司就2020年黑龙江4A系统软件开发及系统服务采购项目向招标单位提出异议申请,表示因微智信业公司违反与其的合同约定,未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和疏导员工返回,其拟收回微智信业公司的知识产权授权;要求撤销微智信业公司的中标资格。
另查,微智信业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曾于2020年签署《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亿阳公司将其知识产权授权微智信业公司使用,微智信业公司中标后可转包给亿阳公司承建或由微智信业公司向亿阳公司支付使用费。本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于开庭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合作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
针对《合作协议》,亿阳公司主张该协议已经依据2020年8月13日《关于合作协议后续问题的函》解除,除此函件外,其未向东方通网信公司发送过其他解除通知;东方通网信公司不认可《合作协议》已解除。
亿阳公司在起诉时无法**其在本案主张的被诉侵权软件的名称,后,在庭审中,其**其“初步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为东方通网信公司中标项目所涉软件,但未能明确具体软件名称和内容。其主张其将软件源代码提供给了黑龙江移动公司,“推定”东方通网信公司“最大可能性是”使用了其软件及源代码,其亦主张无需进行源代码比对。
上述事实,有采购协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询价公告、中标公示、公司函件、异议申请书、技术方案、说明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亿阳公司曾与黑龙江移动公司签订软件采购协议,向其提供软件。2020年东方通网信公司中标黑龙江移动公司软件开发和维保服务两个项目,其中维保服务项目中黑龙江移动公司明确要求其提供亿阳公司关于软件的授权,亿阳公司亦出具了相关授权文件。现亿阳公司主张东方通网信公司在上述两个项目中未经许可,复制、修改其软件,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亿阳公司既不能就其主张东方通网信公司具体实施何项被诉侵权行为和具体侵权软件进行**,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系“推定”东方通网信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主张东方通网信公司中标后“最大可能性”是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其基于推测而非提供证据证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曾签订协议,亿阳公司将相关知识产权明确授权给东方通网信公司使用。亿阳公司虽曾因使用费和员工等问题向东方通网信公司发函,但从该函件内容来看,其催促东方通网信公司履行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合同义务,并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通知的实质要件,不构成合同解除通知,亦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故本院认为,东方通网信公司即便确实使用了亿阳公司本案软件,亦有合理抗辩,不构成侵权。亿阳公司如有关于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合同关系下的主张,可通过合同之诉解决。
综上,亿阳公司关于东方通网信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律师费支出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