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6091号
原告: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478841。
法定代表人:陆俊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英,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英,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俊琪,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英,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96110677A。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陆俊琪与被告江苏正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陆俊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50元,减半收取20802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213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莺超
人民陪审员 陈玉芳
人民陪审员 顾凤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