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4271号
原告: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陆俊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亮,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曹原,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第三人:程文秀,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原、程文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旺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夙伟
书 记 员 王夙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