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0706号
原告:***和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明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昆,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阳峰,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岱青,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康桥项目居委会办公楼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康桥项目居委会办公楼装饰工程,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杉路,暂定总价为人民币185万元(币种下同),合同另约定了付款方式等。虽然《康桥项目居委会办公楼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杉路”,但实际施工地点为“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XXX号”。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于2018年2月1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4月30日竣工验收。2018年6月5日,双方签订《康桥项目居委会办公楼装饰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约定在主合同的承包范围基础上增加一系列装饰装修工作,暂定总价为40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8年6月5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7月10日竣工。2019年11月13日,上海信戴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进行审价,确认工程总价为2,988,244元。现被告仅支付18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1,188,24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68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确认系争工程实际施工地点为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XXX号三盛宏业大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工程所在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