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盛和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纤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和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1141号之一
原告:南京***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58号万达广场东坊壹街区10幢1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P704807。
法定代表人:王纯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安桐,北京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义,北京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333弄3号29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82218559W。
法定代表人:欧阳明君。
原告南京***纤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和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纤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南京***纤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纤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南京***纤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智新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