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盛和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和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0713号
原告:***和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333弄3号29层A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明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昆,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1-42号20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阳峰,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岱青,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杨晓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