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6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49号
原告*大权。
委托代理人***,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权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淡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