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03民初1884号
原告:揭阳市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揭**。
法定代表人:钟克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沛嘉,系原告揭阳市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揭阳市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揭阳市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按减半收取计),由原告揭阳市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玉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君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