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向阳路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0672号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向阳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昔阳南里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华,党委书记兼主任。
被告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AB座三层E单元J304室。
法定代表人刘锐,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建国胡同交口西南侧众望大厦C座15层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兴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连生,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向阳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向阳路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