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松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0民初1139号
原告: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684741B),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AB座三层E单元J304室。
法定代表人:刘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松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35480754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山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乃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拥锋,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隆顺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天津市亚力照明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傅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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