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4196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9房1410。
法定代表人:金玉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3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200元(含执行费355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40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