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6911号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谢元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庆元,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负责人:陈海兵。
被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祥华。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维
书 记 员 肖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