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2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9房1410。
法定代表人金玉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3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扣划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钱款5472.62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5422.62元,冻结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泰清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240200元股权,因暂未调取到该公司相关税务报表,无法对股权进行评估,于2022年8月19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8月19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0200元(含执行费3550元),已执行到位5472.62元,尚有234727.3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