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2025号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北京华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