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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64109号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185号101室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7月20日,被告为采购“2022年家乐福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作为招标人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上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发布了《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家乐福低压配电柜项目招标文件》该文件规定:“招投标活动结束,经苏宁审查在招投标过程中无任何违规违法之处的,将在中标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原告按照被告招标文件的规定,在2022年8月5日提交了投标保证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00元并上传了原告的电汇凭证至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并于同年8月8日提交了《2022年家乐福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在被告通知原告未中标本项目后,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被告发出退投标保证金及开票资料邮件,但被告至今未做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家乐福低压配电柜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因本比选项目发生的或与本比选项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故本案争议应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载明了仲裁条款,原告也缴纳了保证金,但双方并未有共同签字**的文件约定双方因招投标发生的有关争议均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形成仲裁合意。现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