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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1民终4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枫***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鑫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顺鑫瑞公司没有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因案涉装修场所**公司已经投入使用,**公司并未将盖章的图纸交给顺鑫瑞公司,全部是按照现场的监理完成的施工,是**公司违约在先,且**公司与顺鑫瑞公司联系的过程中,一直强调的是对履约的瑕疵部分进行“整改”,证明**公司对整体的装饰装修工程没有异议,只是对局部不符合设计图纸的部分要求进行“整改”。2021年5月工程完工后**公司已经实际使用至今,根据相关规定,视为已经验收合格。二、判决解除合同违反公平原则。虽然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应当对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公平的判决。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根据“鼓励交易”原则,不应当随意解除合同,实际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例如折价。根据预算价,**公司本来就尚欠顺鑫瑞公司50余万元款项未支付,也足以弥补**公司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再判决顺鑫瑞公司承担50余万元的损失,显失公平。综上,请求支持顺鑫瑞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辩称:顺鑫瑞公司根本违约,且拒不履行合同,因此案涉装修合同应予解除,判决解除合同不违反公平原则,恰恰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顺鑫瑞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公司、顺鑫瑞公司签订的《武汉地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顺鑫瑞公司违约;3、判令顺鑫瑞公司赔偿**公司租金损失129656元(44元/平方米/月+30天×1524.18平方×58天=129656);4、判令顺鑫瑞公司赔偿**公司维修费用432288.79元;5、判令顺鑫瑞公司赔偿**公司为固定证据公证费6500元;6、判令顺鑫瑞公司返还**公司购买交换机及摄像头和门禁费用37795元(具体为吊顶弱电+无线覆盖系统+机房弱电系统34725元、监控摄像头费用750元、门禁2320元);7、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等均由顺鑫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2日,**公司(甲方)与顺鑫瑞公司(乙方)签署《武汉地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址:××大厦××楼,2、建筑面积:1524.18平方,3、采取方式:双方商定采用下列第①种方式承包:①乙方包工包料,包全部工程施工,除甲供材料(见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外,剩余所有工程及材料均由乙方负责……,4、施工内容: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说明、现场交底、施工图及工程报价单等全部工程,乙方负责工程施工完成清场后向甲方交付达到直接投入使用。(附施工说明、施工图及工程报价单,前述内容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5、施工日期: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3月15日,现场已经具备开工条件,乙方可以进场施工。6、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为1100000元,除甲方书面指令变更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变更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漏项增项或者其他理由请求变更合同金额,7、支付与结算方式:①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计330000元;②水电、防水等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吊顶和地砖安装完成,护墙板、电梯口以及吧台休息区域主材、灯具、开关到货经甲方确认后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的40%进度款,计440000元;③总工程完成80%(除开关、灯具、洁具、玻璃其他均已完工)甲方支付经乙方合同总金额25%进度款,计275000元;④本装修项目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的4.09%,计45000元,质保金计10000**工验收合格如无质量问题,满一年后无息返还;8、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提供所付款项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为9%增值税专票)。因乙方未提供发票,甲方可拒付工程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二、甲方工作:1、若由甲方自行设计的,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2、审核和确定乙方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及提出交的工程报价单,并分别鉴字认可。3、开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物品、**,和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4、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5、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6、及时提供符合设计要求、正规厂家合格的自备材料和设备。7、组织好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及竣工阶段的质量验收。三、乙方工作: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法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双方确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进行施工,按期保质完成装修工程。2、若由乙方设计,开工前向甲方提供双方确定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3、施工中不得拆改承重结构、暖通及燃气设施。如确需拆改须由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4、确保装修质量,尤其是水、电等隐蔽工程的质量,严防渗漏堵塞。装修期间和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24小时内返工返修,费用自负。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处理好施工扰民问题及与四邻的关系。6、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建筑和**,施工工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地点。7、组织好工程质量的自检和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和竣工验收。四、工程监理: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委派代表对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过程中若出现施工及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要配合解决,直至合格为准。五、工期:1、乙方应按合同期限完成整个工程,不得无故拖延工期,除甲方变更设计方案和停电、停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4小时以上等原因外,乙方不得因其他原因拖延工期。乙方工期每拖延一天,由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拖延工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工期顺延。3、若甲方增加工程内容,按新增加工程量顺延工期。六、材料供应:1、本工程甲乙双方须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给出的信息进行采购,不能随意更改。选材规格、品牌、型号及生产厂家等材料信息以设计要求为准。2、本工程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现场。如因质量问题、规格差异或“三无”产品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3、凡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其品牌、规格、单价、产地及质量标准须经甲方检验签字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前期未经协商的材料品牌,乙方需和甲方协商并满足是国内前五知名品牌,并报甲方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一旦发现未报甲方检验直接使用每次罚款壹万元。4、由甲方负责购买的材料,应送货到场,乙方不承担相关费用。七、工程变更:1、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附装修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2、甲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及修改新图纸确认后,乙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时,必须另行协商,乙方才予实施。3、由甲方及时同乙方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待甲方认可后,乙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4、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5、若甲方中途要求变更设计,影响到乙方已购回的材料、已定制的成品、半成品的施工,且无法调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八、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1、工程以双方确认的设计单位施工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内容为依据,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为质量评定的最低标准;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室内环境达标标准。2、在水、电等隐蔽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中间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3、中间工程验收过程中,甲、乙双方(第三方监理也参加)确认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和工期:在竣工验收中确认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参加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5、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对所施工项目进行保修,并出据《保修单》,在保修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卫生间防水防渗漏保修期五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6、施工完成后装修效果要达到前期设计效果图95%以上。九、违约责任:1、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决定拆改房屋结构和煤气表管,采暖、给排水主要管线,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煤气表管,采暖、给水主要管线,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未与乙方代表协商私自要求工人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4、若因违反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法规、环保规定和双方其他约定,对乙方自身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和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不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擅自停止履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6、甲方按合同付款方式支付每笔进度款项后,如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程量,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进度款项三倍的违约金。7、因乙方未提供约定的发票导致甲方未付款,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十、争议或纠纷处理: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武汉建筑装饰学会家装委员会申请调解。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以第②种方式解决:①***裁委员会仲裁:②向工程所在地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安全责任:1.甲方所安排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对甲方施工的人员负责,2.乙方所安排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对乙方施工的人员负责。十二、其他: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2021年3月15前完成交付使用甲方房屋租金每天4.5万由乙方承担。十三、附则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否则合同无效。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说明:附件2:乙方工程量清单(含乙方供材)附件3: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附件4:验收单(含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和竣工验收);附件5:设计(施工)变更单:附件6:工程结算单;附件7:工程保修单。 合同后附件《甲方提供材料明细表》中为3款瓷砖,还注明“以上甲供材料不包含电梯及过道的墙砖和地砖,除以上材料和办公室内地毯外,剩余材料均由乙方提供。其后还附有主材名称和品牌。” 2021年3月23日,**公司***瑞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关于**电气集团17层装饰装修工程,我司发现贵司现场采用腻子胶水与合同内品牌不符且未报验收。现我司为对装修质量进行严格把控,要求贵司根据合同对进场材料进行报验,并将之前未报验材料资料本周内补齐。如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进场未报验或者材料品牌与合同要求不符,我司将要求贵司对此部分进行返工:因此造成的工期滞后,我司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索赔。” 2021年4月14日,**公司***瑞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关于**电气集团**大厦17层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于3月15日完成施工并交付与我方,我司于4月14日现场巡查发现贵司仍未完成合同内施工内容。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如未按时交付,将按每天4.5万元的标准进行赔付。现我司要求贵司抓紧完成合同内装修内容,并与我司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同时我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一切权利。” 2021年5月12日,**公司***瑞公司发出《**大厦17层装修工程整改通知书》,载明:“贵司承揽的**大厦17层装修工程,截止2021年5月12日仍然存在下列需要整改的工程内容:1、现场核心筒一圈顶部灯带光源颜色与设计不符,要求整改为与设计一致。2、现场喷淋不在一条直线,要求调直。3、会议室门,门框、顶面造型,墙面装饰材料均与设计不符,要求整改为与设计一致。4、现场前台背景墙区域吊顶与原设计不符,缺少顶面背景墙洗墙灯,木饰面造型区域缺少灯光照明,要求整改为与设计一致。5、办公室与公区整体吊顶及灯具排布与设计不符,要求整改为与设计一致。6、所有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均未报于我方。7、公区核心筒区域内隐形门均需加固包边框。8、办公室双开门均固定不牢固,需调整稳固。9、网络交换机根据合同应由贵司采购并安装。10、电梯厅吊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铝板,要求整改为与设计一致。以上在前期验收时发现的整改事项,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图纸要求等问题,我司已经多次向贵司提出整改要求,但贵司拖延至今未予以实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贵司不仅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违法行为,在明知存在整改事项且经我司多次通知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整改,贵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因我公司原租赁使用的房屋已经到期,我公司拟于2021年5月13日将办公室的部分办公家具搬至新办公室。我公司作出此决定主要是考虑到贵司承揽的是装修工程而非土建工程,不影响贵司对装修工程的整改工作;同时考虑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在保证基本办公需求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但不表明我公司认可贵司的装修工程质量。贵司的整改工作,我公司提供包括水电使用、现场人员陪同、协调沟通等需要的配合工作。前述整改事项请贵司在2021年5月28日前务必完成。如果贵司逾期不履行整改义务,我公司将寻求第三方完成整改工作,因此产生的整改费用将由贵司全部承担。另,因为贵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工期,我公司保留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责任之权利。请贵司慎重对待本通知,并切实履行施工人义务”。 2021年5月13日,**公司***瑞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关于**电气集团**大厦17层装饰装修工程,在我司仅将照明电源打开,并未接入任何电器的情况下,空气开关多次发生跳闸现象,造成现场停电。现要求贵司对现场线路进行全面排查,以保证后期我司使用时不再发生此类状况。望贵司知晓,**!” 2021年5月14日,**公司***瑞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关于**电气集团**大厦17层装饰装修工程,我司发现贵司并未购买并安装网络交换机及无线网络的敷设,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弱电工程整体应由贵司进行施工安装。限贵司于5月17日前完成采购及安装,逾期我司寻求第三方完成该项弱电工程施工,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贵司承担”。 2021年5月25日,**公司***瑞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载明:“关于**电气集团**大厦17层装饰装修工程,我司发现贵司施工过程中,公区灯具并未设置开关控制面板,造成现场公区灯具控制需由前台背后配电箱里的微型断路器进行控制,与图纸设计不符,现要求贵司于2021年5月28日前按图纸要求整改完毕”。 2021年7月6日,**公司委托湖北枫***事务所***瑞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你司和委托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现委托人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你司却没有将工程依约完工,且施工存在明显与设计图纸不符的多种情况,在委托人多次通知你返工你拒不返工,委托人在愿意继续为你提供各种需要配合施工的条件的基础上,原请求你在2021年5月28日前将工程整改到符合合同约定,但你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仍然没有任何实际行动。且不断有不明人员到委托人处说你方欠工人薪资没有发放扬言要搞破坏,委托人不堪其扰。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你们双方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基于你方以实际行动(不作为)表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且经委托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截止发此函的今日也仍然没有履行及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通知你:委托人和你在2021年2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WHSXRO108《武汉地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保留要求你赔偿各种损失的权利”。 **公司共计***瑞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45000元,另外,**公司购买网络交换机花费34725元、监控摄像头花费750元、门禁花费2320元。 经一审法院委托,武汉马房山理工工程结构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理工鉴定[2022]字第11号《**大厦17楼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由顺鑫瑞公司负责施工的**大厦17楼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相关争议问题鉴定结论如下:(1)核心筒一圈顶部灯带光源颜色与设计施工图不符;(2)消防喷头布置与设计施工图不符,部分喷头未安装,部分喷头不在一条直线上;(3)会议室门、门框、顶面造型与设计施工图不符;(4)前台背景墙区域吊顶及灯具布置与设计施工图不符;(5)办公室与公区整体吊顶及灯具布置与设计施工图不符;(6)电梯厅吊顶的材质与设计施工图不符;(7)前台背景墙侧面的材质与设计施工图不符;(8)公区灯具开关控制面板与设计施工图不符;(9)地面插座与设计施工图不符;(10)总裁办公室屏风布置与设计施工图不符;(11)部分墙面粉刷质量存在表观缺陷;(12)部分吊顶施工质量存在表观缺陷;(13)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多个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理建议:对涉案房屋装修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或返工处理。**公司为此鉴定支付了鉴定费75000元。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案外人***美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部分项目清单报价表》,针对上述鉴定确定的改造项目报价为432288.79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顺鑫瑞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已经进场开始施工,2021年1月21日,在“**十公司施工交流群”中,“**经理**”询问***“100万的合同,门和玻璃是不是你买?以及洁具”,又询问“玻璃、门、洁具是不是包含在100万内???”***回复“玻璃在,门和洁具是主材,甲指乙供”,**公司员工***又询问“合同里没有含安防监控、交换机和两个玻璃门禁吗?别家公司合同里都包含了”***回复“别人做的什么都看得到,我不评论,我只用心把自己的事情保质保量做好。”2021年1月22日,双方又继续讨论,***称“甲供材料只有砖和地毯,其他都是甲指乙购,据实结算”。 一审法院再查明,**公司和案外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公司租赁了位于武汉市××工业园××#房屋11号(第三层)建筑面积2010.28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租期从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单价为44元/平方米/月,月租金为88452.32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顺鑫瑞公司签订的《武汉地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合同约定“乙方拖延工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由于顺鑫瑞公司延误工期已经超过15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顺鑫瑞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武汉马房山理工工程结构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理工鉴定[2022]字第11号鉴定报告,顺鑫瑞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装修,构成违约,顺鑫瑞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在确认案涉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搬入案涉房屋,但是提前***瑞公司发函,表明并不代表对装修质量的认可,顺鑫瑞公司认为**公司使用案涉房屋即认可装修质量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租金损失问题。顺鑫瑞公司的员工***在合同中手写了“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2021年3月15前完成交付使用甲方房屋租金每天4.5万由乙方承担”,故完工日期应为2021年3月15日,顺鑫瑞公司逾期应当承担**公司的租金损失,合同约定的租金损失为每天4.5万元,但**公司根据实际向案外人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损失为每天约2235.47元(44元/平方米/月÷30天×1524.18平方米),远远低于顺鑫瑞公司承诺的租金,故该计算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搬入案涉房屋,**公司主张工期延误造成的租金损失129656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维修费用,由于顺鑫瑞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装修,应当赔偿**公司维修费用,**公司提交的案外人***美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部分项目清单报价表》,系针对鉴定结论确定需维修整改的项目作出,顺鑫瑞公司也未就该报价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反驳意见,一审法院对该报价432288.79元予以确认,顺鑫瑞公司应当赔偿**公司返工整改损失432288.79元。 **公司主张的公证费6500元不属于必然产生的费用,也无合同约定顺鑫瑞公司应承担相应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主张的购买交换机及摄像头和门禁费用37795元,并无明确约定由顺鑫瑞公司负担,从微信聊天记录看,顺鑫瑞公司也明确否认由其承担上述费用,故**公司要求顺鑫瑞公司返还上述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签订的《武汉地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湖北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损失129656元;三、湖北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返工整改损失432288.79元;四、驳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62元,由**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2元,由由湖北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财产保全费2390元、鉴定费75000元,由湖北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顺鑫瑞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一、聊天记录,证明目的:1、顺鑫瑞公司与**公司2021年1月17日曾就本案工程签订过一份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皆以该合同为准,合同原件在**公司处。2、顺鑫瑞公司与**公司就验收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提出异议。证据二、预算表,证明目的:双方就案涉工程协商的总价格是1543711.92元,**公司尚欠60余万元未支付,退一步来说,即使顺鑫瑞公司违约,也可以弥补**公司的损失,不应再给**公司赔偿。证据三、检测报告,证明目的:顺鑫瑞公司提供的装饰装修服务,使用的产品是符合质量要求的,空气质量也是符合标准的。经质证,**公司称:该三组证据皆不属于新证据,聊天记录系截取的片段,其本质上仍然是谈合同的过程,并不存在有所谓的第一份合同,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针对预算表,仍然是谈合同过程中的文件,最终签约价是以2021年2月2日的150万为合同总价。对检测报告,鉴于一审中的鉴定结论及一审的裁判依据并没有以材质不合格而判决,因此对顺鑫瑞公司提交的证据皆不予认可。 **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一、装修工程维修合同,证明目的:**公司已经与第三方***美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整改至诉争合同设计标准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432288.79元。证据二、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目的:第三方***美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公司开具发票总金额432288.79元。证据三、转账记录,证明目的:**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向***美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修整改工程款345831元,余下是质保金。经质证,顺鑫瑞公司称: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未实际发生,不是其真实的实际损失,并且该价格虚高。 本院认为,顺鑫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聊天记录仅反映顺鑫瑞公司先行进场进行前期工程,对合同尚处于协商的过程,亦不能证明就验收合格达成一致意见。对证据二系顺鑫瑞公司就案涉工程报价的预算,不能证明双方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对证据三检测报告,只能证明提供的材料出厂时的质量,但并不能证明其施工后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故对顺鑫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对**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涉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其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顺鑫瑞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评议如下: 关于案涉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的问题,顺鑫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案涉工程,且经**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完成案涉工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故一审法院对**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后果问题,因顺鑫瑞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瑞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完成交付使用**公司,则房屋租金每天4.5***鑫瑞公司承担。故一审法院按**公司实际向案外人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判令顺鑫瑞公司承担**公司的租金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维修费用的问题,因顺鑫瑞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向**公司赔偿质量不符的维修责任,基于**公司提交的案外人***美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部分项目清单报价表》,系针对鉴定结论确定需维修整改的项目作出,本案诉讼过程中顺鑫瑞公司也未就该报价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反驳意见,故一审法院对该报价432288.79元予以确认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顺鑫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2元,由湖北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