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绍虞商初字第1189号
原告***,丽水市人
,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镇余庄前黄村村16号。系丽水市小**
材店业主。(身份证号:332521197207232618)
被告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西
湖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
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84元,依法减半收取2392元,财产保全费1
770元,合计4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仁杰
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