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4执1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青春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461138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虞池袋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后龚村,组织机构代码:6327202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西湖村,组织机构代码:7360050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以(2016)浙0604民初73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虞池袋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丰惠镇后龚村的房地产及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丰惠镇屈华村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本案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虞池袋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丰惠镇后龚村的房地产[丰惠镇字第112984、112985号,上虞市国用(2014)第15580号、虞国用(2006)字第02406525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丰惠镇屈华村的房地产[丰惠镇字第94856、00263653、00263654号,虞国用(2005)字第02412876号、上虞市国用(2012)第07206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