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4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青春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84611389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虞池袋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后龚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西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虞池袋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144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池袋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43367.71元(含执行费33498.69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