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与上虞池袋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4民初1834号
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虞池袋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与被告上虞池袋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57元,减半收取计18528.5元,由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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