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绍虞商初字第1189号 原告***,丽水市人 ,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镇余庄前黄村村16号。系丽水市小王石 材店业主。(身份证号:**********7232618) 被告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西 湖村郑家堡。(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松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 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84元,依法减半收取2392元,财产保全费1 770元,合计4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