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清申11号
申请人: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313384B。
清算组负责人:**。
被申请人:天津义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4号新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00570920F。
法定代表人:***。
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津义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已经解散,且未按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向本院申请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天津义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已经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41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处于解散状态。但在解散状态下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天津义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义发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戴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