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2000号
原告:杭州广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拱康路82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梁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625室。
法定代表人:陆志舜。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广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汪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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