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财保94号
申请人:福建美克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刀石山路8号4号楼103。
委托代理人:罗义炜,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625室。
申请人福建美克莱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3803元的财产。申请人福建美克莱铝业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563803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美克莱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6380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39.02元,由福建美克莱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方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薇
书 记 员 施炜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