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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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516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967214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诉被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