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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与江干区悦府小区业主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8979号
原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路40号6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晶晶,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干区悦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富春路737号悦府小区。
原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干区悦府小区业主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基于与江干区悦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零星工程承包合同(悦府办公室改造)》、(2017)浙0104民初2623号民事裁定书而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647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148.82元(利息损失暂从2016年9月1日开始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年利率4.35%计至2017年11月30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判决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杭州悦府(住宅)业委会作为甲方,原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零星工程承包合同(悦府办公室改造)》,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装修期施工人员保险方式承接甲方悦府3号楼B1层仓库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完工日期2015年8月31日,保修期限一年,合同金额76470元;施工安装完毕并做完保洁,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95%工程款;5%质量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无息付清等。合同加盖了江干区悦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公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悦府3号楼B1层仓库进行了装修改造。2015年9月,悦府物业服务公司搬入装修好的3号楼B1层办公。后因小区业主反对,物业服务公司搬回会所办公,3号楼B1层办公室空置至今。
另查明:悦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名称为悦府业主委员会,任期至2015年10月29日;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名称与使用公章均为江干区悦府小区业主委员会;2017年6月11日,***四季青街道城星社区发布《关于悦府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终止职责的公告》,称因悦府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五名委员提出辞职,委员缺额已超过百分之五十,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即日起悦府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职责终止,并适时启动悦府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为江干区悦府小区业主委员会,系悦府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实际使用的名称,而悦府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依法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故原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江干区悦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业已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