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3民初3597号
原告:**,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巧、夏?,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根据减少后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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