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1670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
负责人吴伟杰。
委托代理人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环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飞。
被告深圳市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铁。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预交,此款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自行负担。
审判长 刘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