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强皓电器设备厂与深圳市环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1670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
负责人吴伟杰。
委托代理人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环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飞。
被告深圳市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铁。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预交,此款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自行负担。
审判长  刘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