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2448号
原告:沈阳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升乡东升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6719778917。
法定代表人:庄开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8458105XY。
法定代表人:张生。
原告沈阳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进入合并重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原告已缴纳),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汤祥军
审判员 王泉城
审判员 郑力山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