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3114号
原告沈阳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升乡东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6719778917。
法定代表人:庄开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88号。
责任人:黄伟。
原告沈阳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