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192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勇。
被告:昆山市时代景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时代景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昆山市时代景园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陶寅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