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西某某合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8民初4338号之二 原告:西***和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OQCW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与纵七路十字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7DH7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和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西***和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水泥路面刨铣及清扫租赁合同》一份,合同对铣刨清扫单价、工期、工程款支付及工作量的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依据该合同,原告提供设备及机手对被告承揽的多个市政项目进行施工。2021年4月13日,原、被告共同对28个已施工工地的台班及工程量进行结算并签字**确认:结算费合计为1506064.7元。2021年12月27日,原、被告对后续另外15个施工工地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签字**确认:结算费合计为655200.9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已出具部分经营租赁机械及租赁费发票。截止2022年8月15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861400元,剩余租赁费1299865.6元未付。对被告所欠剩余的租赁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均未果。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水泥路面刨铣及清扫租赁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备租赁费等共计129986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4189.84元;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22年9月10日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西***和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书面认可被告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并申请本院将该案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结合原告的书面认可及申请,本案应移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