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众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946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众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40311H。
    法定代表人:王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敏,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震宇,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783555749D。
    法定代表人:张效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倩,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众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现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同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陕西众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9339元,减半收取39669.5元,由原告陕西众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余款本院予以退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8523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范建锋
 
                         二〇二〇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高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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