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联辉建材有限公司与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108号
原告:汉中联辉建材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张锦娜,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中心XX座XX层。
法定代表人:王烨,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联辉建材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联辉建材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联辉建材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联辉建材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76元,减半后收取3338元,由原告汉中联辉建材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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