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323民初128号
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南供电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健康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927160122P。
法定代表人:袁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生宏,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C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794140311H。
法定代表人:廖占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兰,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南供电公司与被告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南供电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南供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南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35元,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南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青措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娘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