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7504号
原告:西安聚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姚灵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欢,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蔺钢钢。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雷万宁。
被告: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占彬。
原告西安聚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热力有限公司、被告众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聚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聚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聚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4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田秋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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