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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5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句民初字第040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新旺。
委托代理人***,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崇明路西处。
法定代表人樊厚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人民街1号。
法定代表人方荣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诉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3650元,本院退还原告18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孔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