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3民初6029号
原告: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崇明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苜蓿园大街5号。
原告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句容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