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财保23号
申请人:西安人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某某街某某号某某苑某某号楼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岳苗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公大道1090号
法定代表人:肖新房。
申请人西安人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上资金人民币34714.7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34714.75元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人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714.75元(1、开户行:建行西安某某路支行,账号:某某3603;2、开户行:兴业银行某某分行营业部,账号:某某6823;3、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某某支行,账号1:某某5629;账号2:某某6277;4、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某某支行,账号:某某 1280)。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卢 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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